金融資訊2016.09.30
105年梅姬颱風受理農民申請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
105年9月梅姬颱風造成嚴重及全面性農業災害,茲公告各直轄市及各縣(市)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,自9月29日起至10月11日止,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。
 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各直轄市及各縣(市)。

二、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:
(一)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如附表1。
(二)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。
2、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%以上者,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;未達20%者不予救助。
3、同產季同項農產品,救助以一次為限。

三、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說明如下:
(一)貸款項目、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;貸款利率為年息1.04%。
(二)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,計畫編號為「105-01,類別:H」。
(三)申借本貸款之農民,應在旨揭期間內,依實際受害情況,向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(格式如附件1),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,檢附該證明書及「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」(格式如附件2)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。
(四)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,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,得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。
(五)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、復耕需要覈實貸放。
(六)請即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、設有信用部之農(漁)會依規定配合辦理。

四、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,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,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。

五、請依照本辦法規定儘速覈實辦理救助事宜,相關資料應妥善留存以備查核;若有勘查認定技術疑義,請洽本會各試驗改良場(所)協助。

資料來源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

現金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(pdf)

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(pdf)

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(pdf)

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(pdf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