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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6月2日農金字第1045084214號函修正
一、目的:為協助禽流感疫情受損者復養暨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,提供其本金融協助措施。
二、適用對象:
(一)「農民經營改善貸款」、「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」及「青年從農創業貸款」之借款人,取得本人、配偶、父母、祖父母名義之下列證明書之一者:
1.各直轄市、縣(市)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之「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」。(適用舊貸及新貸措施)
2.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開立之「104年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期間家禽屠宰場屠宰量減少證明書」。(適用舊貸措施)
3.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開立之「104年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期間屠宰量影響證明書(下稱屠宰量影響證明書)」。(適用新貸措施)
(二)前款以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(下稱專案農貸)之借款人,取得本人名義之上開證明書之一者。
三、經辦機構:設有信用部之農(漁)會、依法承受農(漁)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、全國農業金庫等。
四、協助措施:
(一)舊貸部分:
1.符合條件之借款人,其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,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,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下稱農委會)予以補貼,原約定貸款期限,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。
2.既有貸款如有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(下稱農信保基金)者,前項展延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。
3.既有貸款於104年1月1日禽流感疫情發生時,應尚未列報逾期放款或經訴追;該筆貸款如於本次禽流感疫情發生後,本措施發布前已申請展延,仍得適用本措施。
(二)新貸部分:
1.前1年之利息免予計收,由農委會予以補貼,本金得依各該貸款規定申請寬緩。
2.擔保能力不足者,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信保基金保證,該基金提供最高9成保證,前項利息免收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。
3.本次新貸額度應依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」(下稱農貸辦法)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,但不併入同條第2項有關每一借款人所貸專案農貸總餘額計算。惟經辦機構應依借款人財務及徵信覈實核貸。
4.取得「屠宰量影響證明書」者,於104年2月2日後所貸專案農貸案件,得適用前開新貸協助措施。
(三)借款人依本措施辦理寬緩或展延,屆期仍有還款困難,得依農貸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展延。貸款期限如有延長必要,由經辦機構報農委會核准。
五、受理期限:
(一)舊貸: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。
(二)新貸:自即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。
六、辦理程序:
(一)借款人應檢具申請書及上開證明書正本,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,並由經辦機構併卷留存;新申貸者應依各該貸款規定另檢具經營計畫書(農家綜合貸款免附)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(二)經辦機構受理上開案件,應依專案農貸及授信相關規定辦理。如為舊貸展延案件應逕為准駁,將結果通知借款人,免依農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「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」(下稱作業規範)第21點第2項規定函報農委會。
(三)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報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報農委會備查。
七、本措施未盡事宜,依農貸辦法、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詳細內容請上農業金融局網站查詢。